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1,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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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陳泳潔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進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簡曼純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7,22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20,41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原任職於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吾愛吾家養護中心 (下簡稱吾愛吾家養護中心)。嗣因罹患肌鍵滑膜炎及坐骨神 經痛而無法繼續勝任搬運癱瘓重症者之工作內容,遂自該中 心離職,現受雇於慈惠實業有限公司,經派駐至佳里榮譽國 民之家擔任照顧服務員,除月薪外,並無其他津貼、加班費 或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1,228元(已扣除勞保費462元 及健保費310元)等,有債務人107年3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 附穠田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慈惠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與薪資證明、同年4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明細、本院 107年4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 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4,000元,固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標準。然考量債務人名下並 無不動產,目前與配偶賃屋住用,每月租金12,000元,債務 人負擔其中半數,不足部分由配偶承擔等,業據債務人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正本附卷可佐,足認租 金及管理費支出屬實,又因其所支出房租數額與一般租屋市 場行情相當,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5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68,000元( 計算期間: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時自陳於該段期間之收入總額),有債務人106年 3月7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 6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 活費用約268,962元【依104、105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0,869× 10+11,448×14〉=268,962】,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 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20,416元,顯逾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 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 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過往薪資水準可達每月27,033元,今 僅提列月收入數額21,228元作為償債基礎,是否已盡所能獲 取收入?是否據實陳報津貼、加班費及獎金收入?未來有無 提高收入空間等,均非無疑義;債務人所列支出過高,仍有 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 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7.19%,更生 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表示:伊自106年7月17日起任職於吾愛吾家養護中 心,每月工作22至23日,每日工時10小時,月薪約定為28,0 00元(包含全勤津貼、伙食及交通津貼等。嗣債務人因左腳 跟及下背痛延伸至左下肢,經診斷罹患肌腱滑膜炎及坐骨神 經痛,無法搬運重症病患勝任原有工作,故自原單位請辭, 改至慈惠實業有限公司任職,派遣至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擔任 照顧服務員,因現職公司為人力派遣公司,故除月薪外,再 無其他津貼、加班費或獎金等情,有債務人107年3月16日民 事陳報狀及所附穠田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慈惠實業有限公 司在職證明書與薪資證明、同年4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 資明細、本院107年4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勞保局電 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附卷足稽,堪認債務人陳報之薪 資、津貼、加班費與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固 以公司網站徵才資訊中有加班費、獎金等福利制度之記載, 遂質疑債務人短報收入云云。然查公司關於各項員工福利政 策之擬定、現實上有無落實福利項目及給付數額等本取決於



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 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自不得 僅以徵才網站上有提供該項福利即逕指摘債務人個人確有受 領前揭各項福利狀況;至於另有債權人以債務人過往月薪資 可達27,033元為由,質疑債務人未盡力獲取收入或仍有提高 收入空間等情,惟估不論債務人於養護中心期間之每日工時 (10小時)顯高於一般勞動人口(8小時)等,而核前揭27,033 元核算之依據乃債務人於106年8月及9月之兩個月收入,因 核算基準月份數過低,所得出均收金額,難以避免失真,此 觀諸債務人原任職單位提供之薪資資料,債務人於106年10 、11、12月之收入數額分別僅約23,581元、22,991元及24, 044元即可知之。再觀諸債務人所任養護中心職務,工作內 容須搬運癱瘓之重症病患,所為體力耗損較諸一般人為鉅, 因此造成職業傷害亦再所難免,本件債務人因身體健康狀況 無法勝任原有工作而轉換單位,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 ,其並已盡所能轉換單位維持月薪約22,000元(尚未扣除勞 健保費),當認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債權人等自不宜僅因 其現有收入數額較諸過往最高收入金額為低,即驟論債務人 存在惡意心態或仍有提高收入空間,並主張應以較高收入金 額提列更生方案,此舉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 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㈡次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 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 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 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而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應係1 2,388元,合先陳明。部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應撙節月開支 至每月11,448元範疇。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需租 屋住用,每月支出租金12,000元,其負擔其中半數等情,業 據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為憑,已如前述, 而觀債務人復將生活費用中之6,000元分配予餐費、500元分 配運用於電信費,交通費則酌留約1,000元、水電瓦斯費500 元等,核前揭支出項目及數額均無逾情之處,當認合理,債 權人等當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 觀偏頗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顯屬過苛。綜上,債 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 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 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 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



意旨。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部 分債權人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 僅百分之7.19,清償比例偏低,嚴重損及債權人利益等情為 由,指摘債務人應有提高清償金額空間,同時主張其未盡力 清償。然本件債務人乃將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 可更生方案,前揭債權人所言,實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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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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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7,228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240,98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20,416元。 │
│4、清償成數:7.19%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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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摩根聯邦資產│1,249,080 │ 17.25% │ 1,247 │ 89,78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花旗(台灣)商│ 237,488 │ 3.28% │ 237 │ 17,06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1,188,878 │ 16.42% │ 1,187 │ 85,46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萬榮行銷股份│ 886,619 │ 12.24% │ 885 │ 63,7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 659,677 │ 9.11% │ 658 │ 47,37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第一商業銀行│ 107,055 │ 1.48% │ 107 │ 7,7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72,568 │ 1% │ 72 │ 5,1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臺灣新光商業│ 380,436 │ 5.25% │ 379 │ 27,28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台新資產管理│ 132,991 │ 1.84% │ 133 │ 9,5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良京實業股份│ 647,160 │ 8.94% │ 646 │ 46,512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一│永豐商業銀行│ 126,976 │ 1.75% │ 127 │ 9,1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二│金陽信資產管│ 337,057 │ 4.65% │ 336 │ 24,192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十三│玉山商業銀行│ 250,517 │ 3.46% │ 250 │ 18,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四│遠東國際商業│ 917,918 │ 12.68% │ 917 │ 66,02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五│勞動部勞工保│ 46,568 │ 0.65% │ 47 │ 3,384 │
│ │險局 │ │ │ │ │
├──┴──────┼─────┼────┼────────┼──────┤
│ 合 計 │7,240,988 │ 100﹪ │ 7,228 │ 5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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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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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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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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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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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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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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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