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60號
TNDV,107,司促,6460,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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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債 權 人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債 務 人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
  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
  切證據而言,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
  ,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復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
  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
  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是本件債權人另請求返還新臺幣24
  0,000元部分既未據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且核屬將來之
  給付,依上開說明,該部分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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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