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臺南市沙淘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 告 林基章 楊堤景 張旭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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