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號
TNDV,106,重訴,90,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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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臺南市沙淘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林基章
      楊堤景
      張旭江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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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