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26號
TNDV,106,重訴,226,2018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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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楊陳麗虹
被上訴 人 陳信婷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
  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不服上開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提
  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
  ,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9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6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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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