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59號
TNDV,106,訴,959,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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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昭宏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1,37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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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