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號
TNDV,106,訴,2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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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前陳報黃深淵之繼承系 統表,及臺南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 二於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以鬮分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黃櫻楚之「鬮分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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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