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前陳報黃深淵之繼承系 統表,及臺南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 二於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以鬮分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黃櫻楚之「鬮分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