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劉霈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雪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106年訴字第17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