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陳國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籃秀娥即宗軒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1,673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2,3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