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4號上 訴 人 陳絹卿 胡本平 胡書瑜 胡書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上訴人 丁清吉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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