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54號
TNDV,106,簡上,254,201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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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陳絹卿
      胡本平
      胡書瑜
      胡書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上訴人 丁清吉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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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