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姵秝即許華秝即許孟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