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7號
TNDV,106,消債更,227,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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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麗容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賦 予債務人得選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 理其債務,係欲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 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惟若債務人 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 行,自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又在債務人已積欠 債權人債務之情形下,如債權人已提出得分期清償之債務清 償方案,而債務人在得維持基本生活條件之情形下,並非無 法履行該債務清償方案,卻仍希望如往常般之消費行為,自 不能認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不應賦予債 務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任職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0,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 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1,360,899元,均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共 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生活 必要費用及扶養費9,000元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供 之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其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 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7年間成立協 商,當時最大債權銀行為花旗(臺灣)銀行,每月還款金 額約為32,000元,惟債務人當時月收入僅二至三萬元,故 並未清償分文而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於民國106年5月 間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經台新銀行於106年5月 4 日以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 立,而予以退件(見本院卷第14頁)等情,業據債務人提 出106年5月4日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及本院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82-91頁)為證,依上開薪 資轉帳存摺所示,債務人經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後,各月 份薪資所得大多未達3萬元,自無從依協商約定金額,按 月清償32,000元。因此,債務人主張所稱其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聲請人主張其於與債權銀行達 成前開協商結論後,已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尚屬可信。
(二)又債務人主張其任職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 30,000元云云。惟查,債務人105年度收入為492,454元, 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見本院卷第64頁)在卷可按,依此計算,債務人105 年度每月收入平均為41,038元(計算式:492,454÷12≒ 41,037.83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非如債務 人所稱收入僅約30,000元;再依債務人提出106年1月至11 月薪資明細表所載,可知其每月收入雖不固定,除本俸皆 為24,910元外,每月均有加班費、津貼、獎金等經常性收 入,其106年度1至11月收入合計為467,547元(各月份所 得詳如附表所示),是債務人106年月收入平均為42,504 元(計算式:467,547÷11=42,504);然債務人陳稱, 106年間,係因為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發給一筆獎 金,所以,106年度收入較高,該筆獎金為20年來僅發給 一次,若不將該筆獎金列入,收入平均僅3萬餘元等語。 經查,依債務人薪資明細表所示,其於106年8月確領有資 深員工福利52,000元,扣除該筆資深員工福利獎金後,其 月平均收入為37,777元{計算式:(467,547-52,000 = 415,547)÷11=37,777}。因此,債務人每月收入平均 為37,777元,足堪認定。另其負債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債務人僅是一般消費者, 並未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等件為 證,堪信債務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債務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30,000元,然每月需支出膳食費 5,000元、水電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750元 、掛號費1,500元、生活雜支1,500元、母親撫養費3,000 元、子女扶養費6,000元,合計21,750元,因此,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云云。經查:
⒈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 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型之更 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 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 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 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 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 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支出,以達 成勉力履行債務,並應依一般生活所需及合理範圍予以計 算消費支出,方屬合理,而非依債務人所主張之金額,即 一律予以採認。因之,臺南市政府所公告107年度臺南市 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2,388元,該數額係依臺南市最近 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 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 育費及雜項支出)60%訂定,乃考量一般大眾之生活水準 及支出項目,以可維持基本生活起居之費用予以計算,核 屬公允,故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以12,388元認 定為宜,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
⒉又債務人主張其月支出母親撫養費3,000元、子女扶養費 6,000元云云。經查,債務人母親44年7月生,現年63歲, 年所得328,114元,名下有8筆土地、房屋,有戶籍謄本、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68-70頁)在卷可按,其經 濟狀況,尚無須債務人於償債期間予以扶養。另財政部公 告之107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88,000元 即每月7,333元等最低標準,而債務人應與配偶共同分擔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由二



人分擔後,為3,667元(計算式:88,000÷12≒7,333; 7,333÷2=3,667)。聲請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揆諸 前開說明,每月扶養費用認定為3,667元,逾此範圍即不 予計入。
⒊本件債務人之債權人台新銀行、聯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花旗(臺灣)銀行,依其等陳報之債權分別為59,530元 、253,526元、61,862元、120,637元,合計為495,555元 ,除上開銀行債務外,另積欠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689,514元,此有各債權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債務總計1,185,069元。本件 最大債權銀行未提出任何還款方案,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則提出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方案,倘依目前實務上最 大債權銀行所提出最長期限180期計算,債務人倘與債權 人達成協商,每月僅需清償6,584元(計算式:1,185,069 ÷180≒6,583.00000000)。 ⒋又債務人其每月收入平均為37,777元,而臺南市政府公告 107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 、子女扶養費用3,667元,均已如前述,則債務人每月所 領之薪資37,777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2,388元、子女扶養 費用3,667元後,尚有21,722元可供清償債務;而債務人 之債務倘與債權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 每月僅需清償6,584元,亦如前述,足見,債務人應可負 擔,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是以, 本件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而此要件不符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則其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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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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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年月 │ 當月收入合計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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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 │ 42,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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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 │ 34,6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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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 │ 33,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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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 │ 36,9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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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月 │ 37,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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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6月 │ 38,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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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 │ 41,2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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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 │ 89,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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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9月 │ 42,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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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 │ 35,8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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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1月 │ 34,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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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467,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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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平均 │ 42,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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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