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原 告 黃守晃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黃惠銘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黃必麟之遺產,而黃守信為黃必麟 之代位繼承人,黃守信死亡時為無人繼承狀態,故須為黃守 信選任遺產管理人,已另案提出聲請等語。又原告已另案提 出聲請選任黃守信之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 第972號受理中,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須待該聲請事件終結 方能續行,是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之結果,乃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以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