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1號
TNDV,106,司執消債更,21,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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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黃世翰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同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 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 2項第 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 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89期,第 1期至第89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46, 000 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31,315元(已包含各類津貼與獎金,並 扣除勞健保費)等情,有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107年4月 16日陳報狀、106年至107年 2月薪資表等資料為證,足認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與配偶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6歲、14歲與7歲 ,其等每月均領有經濟弱勢兒少扶助 1,969元,有受扶養之 必要,而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每月支出租金 4,500元等 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6年5月3日南市社助 字第1060469447號函、子女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每月應支出租金與扶養費, 均屬合理適當。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31,315元扣除清償金額14,000元後,酌 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為17,315元,未逾以 107年度臺南市政 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及財政部公告之受 扶養人免稅額 7,334元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分擔後合計20,436 元【計算式:12,388+〈(7,334-1,969)×3÷2〉= 20,436 】,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復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 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第 3目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 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 ,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爰增定第1款第1目。又 債務人之盡力清償,不以前 2目所定情形為限,更生方案縱 與上開情形不符,法院仍應斟酌個案情事認定之,爰增訂第 3目。可見認定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仍應個案審酌,而非 僵化強令債務人提出名下財產價值,致逾越其清償能力甚明 。
㈤經查債務人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7分之1)、北區立人段 619地號(權利範圍168分之3)、安 南區州北段943地號(權利範圍56分之1)之土地,均為82年



間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另北區自強段1104地號有債權人吳 昭毅於其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據吳昭毅之遺產管理人甲 ○○律師陳報現存債權金額為 600,000元,而前開共有土地 之價值約為 772,631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甲○○律師陳報狀、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在卷可參,核算前開土地價值扣除抵押債 權額後應剩餘172,631元(計算式:772,631-600,000=172,6 31),亦即清算價值,債務人每月清償 14,000元,6年72期 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額為1,008,000元(計算式:14,000×72= 1,008,000),依注意事項第27條第1目之規定計算符合盡力 清償要件之總清償額應為1,062,568元【計算式:(1,008,0 00+172,631)×0.9= 1,062,568】。故債務人為符合盡力清 償之要件,延長更生方案清償期至第89期,合計總清償額已 達1,246,000元,顯逾前開盡力清償之總清償額。 ㈥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44,000 元,而債務人自己必要之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約 490,452元【 計算式:《12,388+〈(7,334-1,969)×3÷2〉》×24=490 ,452】,扣除後剩餘253,548元。
㈦綜上,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4,0 00元,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為符合清算價值,延長更生方 案清償期至第89期,符合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規定之 盡力清償標準。債權人於更生方案89期之受償總額1,246,00 0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符 合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7年3月2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 見略以債務人陳報之不動產清算價值與本院 105年度消債更 字第 168號裁定內容認定之價值差距甚遠,債務人應以裁定 認定之758,903元為清算價值,則總清償金額應可提高至160 萬元,足見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並未盡力清償;更生方 案之償還比例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 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計算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注意事項第27點第 4款定有明 文。經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89期清償總額,遠逾其 名下共有土地之清算價值加計更生方案 6年總清償額,業如 前述;退步言之,債務人所持有之共有土地,於土地買賣市 場上應屬不易變價之標的,依開注意事項第27點第 4款之規 定,可不計入清算價值甚明,惟債務人為展現還款誠意,仍



願將清償期延長至第89期,增加債權人之受償額,確已盡力 清償。是債權人所陳,自難憑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每月支出未逾最低生活標準,生活程度已較一般人更 加撙節,並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盡力清償債務,難 以期待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 人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基本生活,致 無法維持人性尊嚴,造成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 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 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則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清償成數 過低云云,要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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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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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




│ 89期。 │
│ 第1期至第89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00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 │
│ 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
│ 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026,98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46,000元。 │
│4、清償成數:41.1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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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89期總清償額│
│ │ │ │ │ 第1-89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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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永豐商業│ 1,793,509│ 59.25% │ 8,295 │ 738,255 │
│ │銀行 │ │ │ │ │
├──┼────┼─────┼────┼────────┼──────┤
│ 二 │玉山商業│ 100,504│ 3.32% │ 465 │ 41,385 │
│ │銀行 │ │ │ │ │
├──┼────┼─────┼────┼────────┼──────┤
│ 三 │新光行銷│ 215,739│ 7.13% │ 998 │ 88,822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勞動部勞│ 37,928│ 1.25% │ 175 │ 15,575 │
│ │工保險局│ │ │ │ │
├──┼────┼─────┼────┼────────┼──────┤
│ 五 │元大國際│ 879,300│ 29.05% │ 4,067 │ 361,963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3,026,980│ 100﹪ │ 14,000 │ 1,2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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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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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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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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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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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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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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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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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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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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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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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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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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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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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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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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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