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烏法定代理人 陳順發被 上訴 人 陳瑞旭 陳滄澤 陳以孝 陳宏毅 陳楊雪梅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吟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微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靜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惠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聽 陳燕娟 陳榮裕 陳重嘉 陳燕然 陳燕熹 陳燕足 陳榮欣 陳榮聲 陳燕怡 陳榮志 陳堯階 吳東林 吳雅芬 吳雅溫 吳東鎮 陳碧藻 陳碧雪 陳碧玲 陳黃熙華 陳碧瑜 陳澄枝 黃秀美 黃秀鶯 黃秀雲 黃玉華 黃秀芳 黃郁文 黃秀枝 蔡銘璋 蔡銘煌 蔡銘澤 蔡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180元【計算方式:22,000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8.19平方公尺=12,50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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