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37號
TNDV,105,訴,537,2018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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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謝美蓉
被 上訴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510元,應
繳納上訴費用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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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