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謝美蓉
被 上訴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510元,應
繳納上訴費用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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