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林義榮
被 告 林怡瑩
被 告 李秀櫻
被 告 許文宗
被 告 許瑜芳
被 告 林西昌
被 告 王進傳
被 告 顏翠槻
被 告 施男遜
被 告 陳宇秀
被 告 黃華宗
被 告 楊炎惠
被 告 許杏琳
被 告 葉桃
被 告 許卉喬
被 告 葉新德
被 告 林琨富
被 告 丁裕樵
被 告 王龍偉
被 告 許素琴
上列林怡瑩等
19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富民
被 告 林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如逾期不預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原告聲請,委請華聲 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為新臺幣9萬元( 含甲案、A案、B案)。此項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 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前已通知兩造,被
告均不同意墊支鑑定費用。嗣本院於107年1月30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 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四第17頁)。然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預納,此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7 年1月11日華估字第00000-0號函、同年1月24日華估字第000 00-0號、同年3月15日華估字第00000-0號函復,是兩造均未 預納或墊支鑑定費用在案。爰依上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鑑定費用9萬元,若原告逾期不預 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