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