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035號
TNDM,107,簡,1035,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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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5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健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衣壹件、內褲壹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之「照片4張」 更正為「照片6張」。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共計五罪)。被告於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其上開所犯六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見 他人內衣晾掛屋外之際,恣意竊取女性私密內衣褲,漠視他 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危害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 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損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規定,被告犯罪之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查 附表編號3扣案之內衣、褲各1件,為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 得,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3頁),爰 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至附表編號1、2、4、5其他 竊得物品,因業已發還予被害人,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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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 訴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於107年1月1日2時22分許,在│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2段300巷│,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弄3號旁之曬衣架,竊取郭綢│ │
│ │所有之內衣一件。 │ │
├──┼─────────────┼──────────────┤
│ 二 │於107年1月2日,在臺南市南 │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區中華南路2段278號3樓陽台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竊取陳敏綺所有之內衣二件│ │
│ │、內褲一件。 │ │
├──┼─────────────┼──────────────┤
│ 三 │於107年1月3日,在臺南市南 │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區中華南路2段2弄17號1樓旁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之曬衣架,竊取不詳之人所有│扣案內衣壹件、內褲壹件均沒收│
│ │之內衣一件、內褲一件。 │之。 │
├──┼─────────────┼──────────────┤
│ 四 │於107年1月4日,在臺南市南 │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區中華南路2段300巷2弄21號1│,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樓旁,竊取許耀群所有之內衣│ │
│ │一件、內褲一件。 │ │
├──┼─────────────┼──────────────┤
│ 五 │於107年1月5日,在臺南市南 │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區金華路1段40號前之曬衣竿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竊取阮氏仕泉所有之內衣一│ │
│ │件、內褲一件。 │ │
├──┼─────────────┼──────────────┤
│ 六 │於107年1月5日凌晨5時53分許│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日,如易科│
│ │,在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2段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0巷2弄3號旁之曬衣架,欲 │。 │
│ │竊取郭綢所有之衣物之際,經│ │
│ │郭綢之女發覺,就立即離開現│ │
│ │場。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408號
被 告 黃健泰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先後多次以徒手或以竹竿勾 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置於住處附近無人看管之陽台 、曬衣竿之女用內衣、內褲,嗣經郭綢發現衣物遭竊報警,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通知黃健泰到案,並經黃健泰同意搜 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內,扣 得女性內衣6件、內褲4件(其中內衣5件、內褲3件已發還如 附表所示之人),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健泰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郭綢陳敏綺許耀群、阮氏仕泉於警訊中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害人郭綢等4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監視器翻拍 照片4張、被告變裝及未變裝照片2張、查扣照片、證物照片 2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1至附表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被告附表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 嫌。其附表編號1至6之先後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 分論併罰。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 盜所得如附表3所示之內衣、內褲,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其餘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內衣、內褲業已實際分別發 還被害人郭綢陳敏綺許耀群、阮氏仕泉等情,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4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 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榮 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炫 丞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得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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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月1日2│臺南市南區中華│郭綢 │藕色內衣1件 │
│ │時22分許 │南路2段300巷2 │ │ │
│ │ │弄3號旁之曬衣 │ │ │
│ │ │架 │ │ │
├──┼──────┼───────┼───┼──────┤
│2 │107年1月2日 │臺南市南區中華│陳敏綺│紅色、紫色內│
│ │ │路2段278號3樓 │ │衣各1件,藍 │
│ │ │陽台 │ │色內褲1件 │
├──┼──────┼───────┼───┼──────┤
│3 │107年1月3日 │臺南市南區中華│不詳 │白色內衣1件 │
│ │ │南路2段2弄17號│ │、白色內褲1 │
│ │ │1樓旁曬衣架 │ │件 │
├──┼──────┼───────┼───┼──────┤
│4 │107年1月4日 │臺南市南區中華│許耀群│白色內衣1件 │
│ │ │南路2段300巷2 │ │、白色內褲1 │
│ │ │弄21號1樓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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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1月5日 │臺南市南區金華│阮氏仕│粉色內衣1件 │
│ │ │路1段40號前之 │泉 │、灰色內褲1 │
│ │ │曬衣竿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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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1月5日 │臺南市南區中華│郭綢 │無 │
│ │凌晨5時53分 │南路2段300巷2 │ │ │
│ │許 │弄3號旁之曬衣 │ │ │
│ │ │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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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