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想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2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KENZO」商標手機保護套(含郵件包裝盒)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想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KENZO」商標手機保護套(含郵 件包裝盒)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之。
二、經查,被告吳想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 稽。又扣案之手機保護套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KENZO 」商標之物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列印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堪 認上開扣案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 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