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44號
TNDM,107,交簡附民,44,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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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吳延足
原告  侯博仁
被告  徐春安
被告  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育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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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育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