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1424號
TNDM,107,交簡,1424,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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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漢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5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漢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難認良好,其明知酒 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 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於酒後駕駛車 輛,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且酒測值達0.59mg/L, 酒醉程度不輕,惟考量其為初犯,復未致生自己及他人之具 體損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於犯後能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尚知悔悟,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等一 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669號
被 告 鄭漢宗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漢忠於民國107年3月16日16時許起至同日19時30分許止, 在臺南市仁德區土庫路雜貨店內飲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車 ,竟仍於同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899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南市○○區路○○號長興一街0013號 前處,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警方於同日21時15分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漢忠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南區特殊任務編 組刑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彭 郁 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素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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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