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314號
TNDM,107,交易,31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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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于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0467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交簡字第209號)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于倫考領有合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 照,於民國105年12月4日1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公園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行經延平國中側門旁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適有行人洪標忍捉逆向沿公園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步 行而來,邱于倫騎乘上開機車見狀煞避不及,其右側車身擦 撞洪標忍捉洪標忍捉因而倒地,並受有右股骨轉子下骨折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嗣邱于倫於肇事後,停留於現 場,且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 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案經 洪標忍捉委任告訴代理人洪清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邱 于倫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邱于倫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洪標忍捉之代理人洪清香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 害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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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