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86號
TNDM,106,訴,1286,201804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守育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李婭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4030 、16624 、20791 號),嗣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守育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三㈣編號2 、4 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李婭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王守育佳朋食品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鎮○○里○○ 路000 號)負責人及臺灣佳朋巴巴里番鴨有限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王守育配偶陳幸湄,址設屏東縣○○鎮○○里○○路 000 號)實際負責人,並在址設臺南市後壁區崩埤58號「佳 朋畜牧場第一分場」、屏東縣○○鎮○○路000 巷00○0 號 「佳朋牧場」、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永茂畜牧場 第一分場」、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 王祥俊畜牧場」、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 0000地號畜牧場等處養殖紅面番鴨李婭則為大陸四川地區 人士,因嫁予苗招城【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長期居住在金門縣 ,王守育李婭苗招城為多年好友。王守育明知我國政府 目前防疫政策為禁止對禽隻施打禽流感(AI)疫苗,且凡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動物用藥均屬動物用禁藥,竟因 其經營之上開畜牧場內所養殖鴨隻之死亡率甚高,為降低鴨 隻死亡率以牟取利益,罔顧動物用藥非法輸入及濫用所可能 衍生之疫情失控風險,而與李婭共同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3 、4 月間,先由王守育與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李闖」之大陸地區人士,談妥欲購買 之動物用疫苗種類及數量後,再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 代價,委由李婭利用其大陸地區人脈及金門地緣關係,於同 年5 月5 、6 日間及6 月14、15日間,透過漁船走私及小三 通夾帶私運之方式,分2 次自大陸地區非法輸入含有禽流感 (AI)、水禽雷氏桿菌(RA)等抗體及成分之大陸地區肇慶 大華農生物藥品公司、YEBIO 易邦生物公司所生產之非法動 物用疫苗,總計重量達723 公斤。李婭再將上開非法動物用 禁藥分裝至高粱酒瓶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航空貨 運之方式,分批運送如附表一所示重量共479 公斤之動物用 疫苗王守育收受。王守育取得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後,先 載往其位於屏東縣○○鎮○○路0 ○00○00號住處旁之倉庫 存放,並添加營養劑、抗生素、佐劑等物後再分裝至白色塑 膠桶(每桶約4,000 CC)內,欲對其上開臺南市後壁區及屏 東縣東港鎮、潮州鎮等地畜牧場內養殖之鴨隻施打使用。二、嗣李婭於106 年6 月23日上午10時許,持上開分裝後之高粱 酒瓶裝動物用禁藥共計244 公斤至金門尚義機場貨運站,欲 再次以航空貨運之方式,運送動物用禁藥予王守育時,因高 粱酒瓶不慎摔落破裂,為行政院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 機動查緝隊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㈠所示之物;該查緝 隊再於同年月25日上午6 時56分許,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李婭上址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㈡所示之 物。而王守育知悉李婭遭查獲後,因恐亦遭查緝,乃將部分 上開動物用禁藥丟棄,惟因其仍有意將疫苗注射於鴨隻使用 ,遂於106 年7 、8 月間,將上開調配分裝好之非法動物用 禁藥3 、4 桶(每桶約4,000 CC),運送至擔任鴨隻注射隊 隊長之江秋桂位於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欲委 由江秋桂就近至其上開臺南市後壁區畜牧場進行施打注射; 另將非法動物用禁藥1 批,寄放在友人胡沛淳位於屏東市○ ○街00號之住處(江秋桂胡佩淳所涉犯行,業經臺南地檢 署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
三、經臺南地檢署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請 偵辦後,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6 年8 月 2 日上午9 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王守育上開 公司、畜牧場及住處等地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三㈠㈡



所示之物;另經警取得曾受僱於王守育為鴨隻代工注射疫苗楊明宗同意,於106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35分許,至其位 於屏東縣高樹鄉新南村社北路17之8 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三㈢所示之物;又胡佩淳因得知王守育遭查獲,而將上 開非法疫苗1 批棄置在屏東縣堤防路電線桿加濱幹97旁草叢 堆,經警於106 年8 月3 日日上午11時22分許,會同胡佩淳 在上開堤防下扣得如附表三㈣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 防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臺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守育李婭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81頁、第84頁反面、 第145 頁反面),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進行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 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守育李婭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本院卷第81頁、第84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核與 證人即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保管人胡沛淳(偵三卷第200 至 202 頁)、被告李婭之夫苗招城(偵五卷第118 至121 、12 5 至127 頁、偵六卷第8 至11、13至15頁)、行政院農委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藥品管理科技正郭乃維(偵三 卷第182 至183 頁、偵五卷第24至25頁、偵六卷第127 至12 8 頁)於偵查時、證人即上開非法動物用禁藥保管人江秋桂 (偵五卷第9 至13頁、偵六卷第58至61、64、142 頁)、被 告王守育之員工林昱谷(偵三卷51至54、81至85頁)、洪智 豪(偵三卷第87至89、105 至107 頁)、楊明宗(偵三卷第 8 至9 、46至48頁)、王守育之配偶陳幸湄(偵三卷第109 至114 、140 至141 頁)、王守育之子王家豐(偵三卷第16 3 至166 、175 至176 頁)、養鴨場工作人員鄧國通(偵三 卷第142 至145 、156 至159 頁)、胡國慶(偵三卷第177 至180 頁)、苗招城之員工阮維正(偵六卷第17至19、98、 106 至107 頁)、阮維民(偵六卷第21至24、107 至108 頁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①金門部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4 至5 頁、聲搜卷第42至 44、46至50頁)、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扣 押物品清單1 份(偵七卷第8 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35號(聲搜卷第41、45頁)、立榮航空貨物寄 送紀錄表、遠東航空貨運系統查詢資料、立榮航空貨運具結 書、提單各1 紙(警一卷第16至17頁、偵四卷第217 至221 頁)、金門尚義機場扣押現場照片及金門縣○○鎮○○○○ 段000000000 地號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各1 份(聲搜卷第28至 31、51至59頁);②屏東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 紙 (執行處所:屏東市堤防路電線桿加濱幹97旁草叢堆裡,偵 四卷第314 至316 頁;屏東縣潮州鎮興美路1-26至27號,偵 四卷第251 至255 頁;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 00地號,偵三卷第95至98、147 至149 頁;屏東縣○○鄉○ ○村○○路0000號,偵三卷第14至15、22至24頁;屏東縣○ ○鎮○○路000 號,偵三卷第127 至132 頁;屏東縣○○鎮 ○○路000 號,偵三卷第171 至174 頁)、本院106 年度聲 搜字第728 號搜索票(偵三卷第94、126 、146 、170 頁、 偵四卷第250 頁)、屏東市堤防路電線桿加濱幹97搜索扣押 現場照片1 份(偵三卷第204 至208 頁)、屏東縣○○鎮○ ○路0000號、1-27號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 份(偵三卷第185 至199 頁)、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扣押物品影 本1 份(偵三卷第37至44頁);③臺南部分: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收據各1 紙(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里○○00號, 偵三卷第58至61頁)、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動物用藥品抽 查紀錄表1 份(偵五卷第16至19頁)、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 第728 號搜索票(偵三卷第57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 份 (偵三卷第62至78頁);④雲林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 書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紙(執行處所:雲林縣○○鄉○ ○路00巷00號斜對面倉庫,偵五卷第1 至6 頁);⑤疫苗檢 驗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7 月19 日防檢一字第1061411349號函檢送之「106 年6 月23日海巡 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查獲以金門高粱酒瓶包裝 疑似違法輸入動物用疫苗」檢驗結果1 份(偵四卷第274 至 275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 定分所106 年8 月11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81號函、106 年 8 月29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85號函檢送之自金門查獲走私 之疑似動物用疫苗樣品檢驗結果各1 份(偵五卷第52至53、



94至97頁)、106 年9 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91號函暨 106 年度疑似違法輸入動物用疫苗檢驗結果及「臺南市動物 防疫保護處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2 至3 日搜扣之證物」檢驗結果1 份(偵六卷第82至86頁)。此外 ,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10月6 日 防檢一字第1061472771號函(偵六卷第81、161 至164 頁) 、106 年11月21日防檢一字第1061473255號函、107 年3 月 12日防檢一字第1071436000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7 年3 月7 日藥檢生 字第1072552413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7 年1 月8 日防檢一字第1071470618號函、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家畜衛生試驗106 年12月27日農衛試疫字第0000000000 A 號函(本院卷第136 至143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 物品清單1 份(偵六卷第138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6 年8 月11日數位鑑識報告1 份(偵五卷第62至 76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6 年9 月5 日勘驗報告1 份(偵五卷第115 至117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06 年10月3 日偵查報告(偵六卷第68至76頁)等資料 在卷可參,是被告二人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守育李婭所為,均分別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3條第1 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及同法第35條第1 項分裝 、運送動物用禁藥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製造偽藥與販賣,係 屬二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 ,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關係,就情節較重者論處(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55條 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 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 ,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 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守育李婭輸入上開動物用禁藥,係供被告王守育注射鴨隻使 用,渠等輸入後進行分裝及運送等行為,均僅為達最終使 用目的之部分行為,是輸入與分裝、運送在自然意義上雖 非完全一致,然考量犯罪目的單一,是其等輸入及分裝、



運送動物用禁藥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等均係基於單一輸 入禁藥以使用之意思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 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 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由於牽連犯廢除 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二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動物 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及同法第35 條第1 項分裝、運送動物用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論以一輸入動物用禁藥罪。
(二)爰審酌被告王守育李婭二人共同輸入動物用偽藥,影響 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確性,亦對接受治療之 動物產生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二 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考量被告王守育之犯罪 動機僅係為治癒其所飼養之禽隻,並非大量輸入用以製造 或販賣予他人,實害非鉅;兼衡被告王守育自陳高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目前養殖鴨子、月收入約10餘萬元、已婚、 3 名小孩均已成年,被告李婭自陳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 目前從事殯葬業、月收入約3 至5 萬元、已婚、其夫苗招 城之2 名小孩均已成年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另就併科罰金部分,考量被告二人之犯行、學 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諭知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14 、 217 頁),其等素行尚佳,因法治觀念薄弱,思慮未週,致 罹刑章,惟其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信其等歷此 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檢察 官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二人附條件緩刑(本院卷第157 頁反 面),故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分別對被告王守育宣告緩 刑4 年、被告李婭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王 守育為相關養殖場之負責人,及被告二人所為之上開犯罪情 節,與對公益之危害程度,為使被告二人今後戒慎其行,本 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 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王守育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被告李 婭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收 緩刑預防再犯之效果。另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 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 7 月1 日開始施行;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動物 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原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動物 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而上開規定 業於105 年11月9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 號 令修正公布,其立法理由為: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1 項規 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準 此,關於本案所查獲之動物用偽藥,應依修正後刑法沒收 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婭就 本案犯行,實際獲有10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56 頁反面),應認屬被告李 婭之犯罪所得,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與其本身所有 之金錢混同而不能識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則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二㈠㈡、附表三㈣編號2 、4 所示之物 ,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係被告二人供本案犯罪所生及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二人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
│附表一: 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
├──┬───────┬──────┬────┬────┬──┤
│編號│運送日期 │航空公司 │運送件數│運送重量│備考│
├──┼───────┼──────┼────┼────┼──┤
│1 │106 年5 月7 日│遠東航空公司│5 件 │66公斤 │ │
├──┼───────┼──────┼────┼────┤ │
│2 │106 年5 月8 日│立榮航空公司│5 件 │65公斤 │ │
├──┼───────┼──────┼────┼────┤ │
│3 │106 年5 月13日│遠東航空公司│9 件 │117 公斤│ │
├──┼───────┼──────┼────┼────┤ │
│4 │106 年5 月26日│遠東航空公司│7 件 │91公斤 │ │
├──┼───────┼──────┼────┼────┤ │
│5 │106 年6 月20日│立榮航空公司│10件 │140 公斤│ │
└──┴───────┴──────┴────┴────┴──┘
┌─────────────────────────────────────┐
│附表二㈠尚義機場部分: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淺黃綠色液狀│173瓶(600CC│李婭 │在抗體ELISA 檢測項目檢出│
│ │鴨子疫苗藥品│) │ │禽流感(AI)等抗體,且為│
│ │ │ │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因本案│
│ │ │ │ │犯罪(輸入動物用禁藥)所│
│ │ │ │ │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 │ │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
│2 │淺黃綠色鴨子│2瓶(600CC,│同上 │同上 │
│ │疫苗 │未裝滿) │ │ │
├──┼──────┼──────┼───────┼────────────┤
│3 │紅褐色鴨子疫│34瓶(600CC │同上 │在核酸檢測項目檢出水禽雷│
│ │苗 │) │ │氏桿菌(RA)陽性,且為本│
│ │ │ │ │案被告李婭所有,因本案犯│




│ │ │ │ │罪(輸入動物用禁藥)所生│
│ │ │ │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 │ │ │ │規定宣告沒收之。 │
├──┼──────┼──────┼───────┼────────────┤
│4 │空瓶 │1(支) │同上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
│ │ │ │ │備供本案犯罪(分裝動物用│
│ │ │ │ │禁藥)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 │ │ │ │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 │。 │
└──┴──────┴──────┴───────┴────────────┘
┌──────────────────────────────────────────┐
│附表二㈡金門縣○○鎮○○○○段0000○0000地號倉庫部分: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或持有人│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YEBIO空保麗 │1 盒(附上蓋1-1 ) │李婭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供│
│ │龍盒箱 │ │ │本案犯罪(輸入動物用禁藥│
│ │ │ │ │)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
│ │ │ │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
│2 │YEBIO空保麗 │1 盒(附上蓋1-2 ) │同上 │同上 │
│ │龍盒箱 │ │ │ │
├──┼──────┼───────────┼───────┼────────────┤
│3 │YEBIO空保麗 │1 盒(附上蓋1-3 ) │同上 │同上 │
│ │龍盒箱 │ │ │ │
├──┼──────┼───────────┼───────┼────────────┤
│4 │YEBIO空保麗 │1 盒(附上蓋1-4 ) │同上 │同上 │
│ │龍盒箱 │ │ │ │
├──┼──────┼───────────┼───────┼────────────┤
│5 │YEBIO空保麗 │1 盒(附上蓋1-5 ) │同上 │同上 │
│ │龍盒箱 │ │ │ │
├──┼──────┼───────────┼───────┼────────────┤
│6 │YEBIO空保麗 │3片 │同上 │同上 │
│ │龍盒箱蓋 │ │ │ │
├──┼──────┼───────────┼───────┼────────────┤
│7 │肇慶大華農生│1片 │同上 │同上 │
│ │物藥品公司保│ │ │ │
│ │麗龍蓋 │ │ │ │
├──┼──────┼───────────┼───────┼────────────┤
│8 │YEBIO禽流感 │1 瓶(含瓶蓋3 個) │同上 │同上 │




│ │疫苗空瓶 │ │ │ │
├──┼──────┼───────────┼───────┼────────────┤
│9 │YEBIO禽流感 │1張 │同上 │同上 │
│ │疫苗標籤 │ │ │ │
├──┼──────┼───────────┼───────┼────────────┤
│10 │金門高粱酒空│18瓶 │同上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
│ │瓶 │ │ │備供本案犯罪(分裝)所用│
│ │ │ │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 │ │ │ │規定宣告沒收之。 │
├──┼──────┼───────────┼───────┼────────────┤
│11 │金門高粱酒包│5個 │同上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預│
│ │裝紙箱 │ │ │備供本案犯罪(分裝)所用│
│ │ │ │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 │ │ │ │規定宣告沒收之。 │
├──┼──────┼───────────┼───────┼────────────┤
│12 │包裝工具 │1 批(含剪刀1 個、美工│同上 │本案被告李婭所有,且為供│
│ │ │刀1 個、膠帶1 捲、塑膠│ │本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
│ │ │繩1 綑、手套1 支、鉗子│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
│ │ │2 支、漏斗1 個、玻璃杯│ │宣告沒收之。 │
│ │ │1 個) │ │ │
└──┴──────┴───────────┴───────┴────────────┘
┌────────────────────────────────────────────┐
│附表三㈠屏東縣○○鎮○○路0○00○00號臺灣佳朋巴巴里番鴨有限公司部分: │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 │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SONY廠牌手機 │1支 │王守育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 │ │ │ │或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不予宣告沒│
│ │ │ │ │收。 │
├──┼─────────┼──────┼────────┼───────────────┤
│2 │小鴨出貨單 │2本 │同上 │同上 │
├──┼─────────┼──────┼────────┼───────────────┤
│3 │記事本 │1本 │同上 │同上 │
├──┼─────────┼──────┼────────┼───────────────┤
│4 │小鴨流向紀錄表 │1份 │同上 │同上 │
├──┼─────────┼──────┼────────┼───────────────┤
│5 │帳單 │1份 │同上 │同上 │
├──┼─────────┼──────┼────────┼───────────────┤
│6 │廣西桂柳家禽集團名│1張 │同上 │同上 │
│ │片 │ │ │ │




├──┼─────────┼──────┼────────┼───────────────┤
│7 │記事紙條 │1張 │同上 │同上 │
├──┼─────────┼──────┼────────┼───────────────┤
│8 │水禽雷氏桿菌 │1箱(36瓶) │同上(另案偵辦)│同上 │
│ │(RA400-RA35) │ │ │ │
├──┼─────────┼──────┼────────┼───────────────┤
│9 │水禽雷氏桿菌 │1箱(16瓶) │同上(另案偵辦)│同上 │
├──┼─────────┼──────┼────────┼───────────────┤
│10 │小病毒1000 DOSE │15瓶 │同上(另案偵辦)│同上 │
├──┼─────────┼──────┼────────┼───────────────┤
│11 │小病毒500 DOSE │6瓶 │同上(經檢驗結果│同上 │
│ │ │ │含有WFPV水禽小病│ │
│ │ │ │毒陽性反應,動物│ │
│ │ │ │試驗均陰性,另案│ │
│ │ │ │偵辦) │ │
├──┼─────────┼──────┼────────┼───────────────┤
│12 │佐劑 │8瓶 │同上 │同上 │
├──┼─────────┼──────┼────────┼───────────────┤
│13 │高粱酒 │1箱(12瓶) │同上 │同上 │
├──┼─────────┼──────┼────────┼───────────────┤
│14 │注射器 │1支 │同上 │同上 │
├──┼─────────┼──────┼────────┼───────────────┤
│15 │注射針頭 │1盒(11支) │同上 │同上 │
├──┼─────────┼──────┼────────┼───────────────┤
│16 │注射器 │2支(含水管1│同上 │同上 │
│ │ │條) │ │ │
├──┼─────────┼──────┼────────┼───────────────┤
│17 │注射針頭 │1盒 │同上 │同上 │
└──┴─────────┴──────┴────────┴───────────────┘
┌────────────────────────────────────────┐
│附表三㈡臺南市○○區○○里○○00號: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不明藥物(外│1瓶 │不詳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犯罪│
│ │觀標註RA稀)│ │(另案偵辦)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
│ │ │ │ │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2 │不明藥物(外│1瓶 │不詳 │同上 │
│ │觀標註FC87)│ │(另案偵辦) │ │




├──┼──────┼──────┼───────┼───────────────┤
│3 │鴨隻運費明細│1張 │林昱谷 │同上 │
│ │(106年5月)│ │ │ │
├──┼──────┼──────┼───────┼───────────────┤
│4 │應收帳款明細│3張 │林昱谷 │同上 │
│ │表 │ │ │ │
├──┼──────┼──────┼───────┼───────────────┤
│5 │防疫紀錄表 │12張 │林昱谷 │同上 │
└──┴──────┴──────┴───────┴───────────────┘
┌────────────────────────────────────────┐
│附表三㈢屏東縣○○鄉○○路0○0號: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藥品出貨單 │18張 │楊明宗 │非本案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犯罪│
│ │ │ │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本案犯罪所│
│ │ │ │ │生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
│2 │估價單 │1本 │同上 │同上 │
└──┴──────┴──────┴───────┴───────────────┘
┌─────────────────────────────────────────┐
│附表三㈣屏東市堤防路電線桿加濱幹97旁草叢堆裡: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或持有人│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1 │小病毒疫苗 │21瓶 │王守育 │WFPV中和抗體為128 倍、中和抗體價│
│ │ │ │ │為陰性(5 倍以下),分子生物學(│
│ │ │ │ │PCR )檢驗結果為陰性,不予宣告沒│
│ │ │ │ │收。 │
├──┼──────┼──────┼───────┼────────────────┤
│2 │漿膜炎疫苗 │16瓶(14大2 │同上 │在核酸鹼測項目檢出水禽雷氏桿菌(│
│ │ │小) │ │RA)陽性,且為本案被告王守育所有│
│ │ │ │ │,因本案犯罪(輸入)所生之物,依│
│ │ │ │ │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3 │禽流感疫苗 │5瓶 │同上 │檢驗結果為陰性,不予宣告沒收。 │
├──┼──────┼──────┼───────┼────────────────┤
│4 │空瓶 │7瓶 │同上 │本案被告王守育所有,且為預備供本│
│ │ │ │ │案犯罪(分裝)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 │ │ │ │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佳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