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47號
TPDV,99,金,47,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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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47號
原   告 陳三儀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複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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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