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47號原 告 陳三儀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複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黃正欣律師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宇脩律師被 告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被 告 孫道存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