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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