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伊慕蘊
代 理 人 陳蓬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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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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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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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德信證券│第一證券投資│01-0006528-4│1 │1 萬 │
│ │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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