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16號
TPDV,107,除,516,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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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訴訟代理人 詹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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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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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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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106年9月20日 │50,400元 │CB1782291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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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