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余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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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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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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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證券投│統一黑馬基金│11-D3-01-0003543-0│1 │5000 │
│ │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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