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46號
TPDV,107,除,446,201804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李庭甄
訴訟代理人 黃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21707-3 │1 │5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