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陳秋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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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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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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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0-NX-332260-7 │1 │320 │
│ │(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 │ │ │
│ │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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