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12號
TPDV,107,除,412,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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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潘銀治  
代 理 人 張文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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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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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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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69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2│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3487 │普通股 │1 │467 │ │
├──┼───────────────┼──────────────┼────┼───┼────┼───┤
│0003│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7813 │普通股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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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