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70號
TPDV,107,除,370,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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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亞蓀 
代 理 人 謝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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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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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寳龍企業│臺灣土地│106年1月24日│80,608元 │DY1006581 │
│ │股份有限公│銀行長春│ │ │ │
│ │司 張大銓│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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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