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任、陳朝銘、張陳朝發、陳韋仲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992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2,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