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 告 吳軍湛
羅慧齡
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 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 卷為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故其 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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