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95,476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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