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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09號
TPDV,107,重訴,309,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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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被   告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查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原告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 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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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