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被 告 李豪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具狀陳報擬協商和解,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