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48號
TPDV,107,訴,174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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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劉佳貞 
被   告 張瓅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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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