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許賢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珊(原名:楊淑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