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183號
TPDV,107,家非調,183,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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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炫甫
法定代理人 曾詺惠
送達代收人 陳宜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廼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零四萬元(計算式為:20,000
  元 X 202 月 = 4,04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二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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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