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耿忠
代 理 人 劉元琦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玉蜂、陳慎忠、陳昇旭等人聲請返還
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聲請人主張之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一十四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二千元
。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又為利程序進行,請補正「陳李粉之一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
該親屬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