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53號
TPDV,107,司聲,353,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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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張育慈
相 對 人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
相 對 人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秉蒼
相 對 人 黃宇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金 字第7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8,150元,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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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