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00號
TPDV,107,司聲,300,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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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HIEP PHUOC POWER COMPAN
      Y LTD.)
法定代理人 丁廣鋐(KWAN HUNG TING)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相 對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五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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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