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70號
TPDV,107,司拍,170,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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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莊祿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4年8月21日、 99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 3200萬元、40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9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 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6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28,219 ,252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 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貸借 款契約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3月20日( 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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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