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劉李淑子(即劉耀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底簽章與聲請人姓名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底
簽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為股票而非受益憑證,系爭協議書所
載受益憑證編號與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且繼承人印章與印
鑑章不符,請提出正確之遺產(受益憑證)分割協議書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