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72號
TPDV,107,司促,6272,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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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萬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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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