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14號
TPDV,107,司促,6014,201804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肆仟零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零伍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