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美萍
簡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肆仟零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零伍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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