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06號
TPDV,107,司促,6006,201804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