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鮑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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