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英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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