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景文
鄭德榮
楊月英
一、債務人楊月英、鄭景文、鄭德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月英、鄭│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273258│景文、鄭德│2月01日起 │4月12日止 │ │
│ │元 │榮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月英、鄭│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273258│景文、鄭德│1月02日起 │4月12日止 │ │
│ │元 │榮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 │4月13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
(一)緣債務人鄭景文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德榮、楊
月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
273,25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7年01月0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
106年12月01日),詎債務人鄭景文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73,25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鄭
德榮、楊月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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